上海闵行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收费依据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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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时候,如果选择的方式是诉讼离婚的话,那么在我国诉讼离婚,除了要交纳一部分的诉讼费以外,对于原告方和被告方来说,还要支付的就是聘请律师的费用。如果聘请律师,除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外,还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还需要额外支付这一部分的费用。下面为大家介绍的就是上海闵行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收费依据是什么?

一、上海闵行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收费依据是什么?

按标的额比例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

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具体计算比例如下: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二、法律上离婚财产分割依据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海闵行区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所涉及财产的具体金额的比例来进行收费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数额越大,相对来说律师的收费标准就越高。而且律师本身没有一个共同的收费标准的,有一些比较出名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自然要比普通的律师收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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