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监护人证明怎么办理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2 浏览:1847

一、未成年监护人证明怎么办理?

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也就是说,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并不具备核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因此监护证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才生效。

办理监护人证明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

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二、法定监护人有哪几种?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可见,办理未成年监护人证明是特别简单的,如果我们是在村委会开的监护人证明的话,要注意一下村委会开出的证明也应该加盖上派出所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时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需要凭借监护人证明才能行使监护人所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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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监护人变更,需要办手续吗?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一些规定,具体如下:

1. 孩子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 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 )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纸。)

4.孩子过继,一般社会机构孩子收养的程序。

(1 )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2 )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4 )经过3-6 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另外,《收养法》相关法条规定: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对于从亲朋好友间等家庭之间过继孩子的,需要政府公证下订立过继协议,如若没有经过公证,其事实收养和过继关系并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和承认,在往后的儿女抚养教育、继父母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都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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