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2岁后离婚抚养权归谁?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2 浏览:1928

小孩2岁后离婚抚养权归谁

对于小孩的抚养权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扶养条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龄以及男女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来判决。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工作时间、经济收入情况、住房条件、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忙一起照顾小孩、学历等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一方长期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小孩的情形或者是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果孩子比较小,判给母亲的可能性很大。其余情况法院会根据双方各种情况,比如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文化知识水平等因素。来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如果调节成功,双方也可以轮流抚养子女,前提是孩子愿意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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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常识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问题一:对于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律如何规定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小孩还处于一个哺养期的阶段,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若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问题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对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怎么处理?

答: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问题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处理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问题?

答: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问题四:在离婚时双方约定未成年子女归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但之后另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出变更?

答: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问题五、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小孩的抚养权仅仅依靠看双方的经济条件,是不能确定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遵从哪些原则?

答: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我们应该遵循的一个大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问题六、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包含哪些具体项目?

答:我们统称的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生活费,原则是每个月支付,经过双方协商也可以三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支付一次。第二个方面是教育费,这类费用主要是指小孩在学校产生的书本费,但是像业余兴趣班这类支出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双方都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承受此项费用,也可以计算在内。第三个方面是医疗费,这一项主要是指孩子因生病治疗的费用,原则上要求到正规医院有正式的发票,便于父母双方的结算。

问题七、根据本案,我们还想问一下法院一般怎么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

答: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大的原则是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另外抚育费用与子女年龄的大小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一定的关系。

问题八、如果离婚的时候约定一方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可是一段时间以后,抚养的一方已经无力独自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抚育费用,因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都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这类案件法院都会支持的。除非是对方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没有抚养的能力。

问题九、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用在离婚之后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还可以增加或减少吗?

答:可以的,因为子女的抚育费用与子女年龄的大小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在离婚时约定给付的生活费很低,随着子女长大,随着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应该增加子女的抚养费的,相反,如果离婚时因为对方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约定的抚育费用很高,可是现在对方失业了或者收入降低了,没有能力再按照原来约定支付抚育费用,也是可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将抚养费的金额适当降低的。

问题十、抚育费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怎么计算金额和期限?

答:抚育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每个月支付,或者半年支付一次,这个是没有明确规定时间的。但是实践中我们认为每个月支付比较普遍和恰当,选择一次性支付则必须要对方自愿,并能够有这个经济能力,原则上一次性支付是到十八周岁为止,以离婚时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用。

问题十一、如果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育费用,应该怎么办?

答:《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在一方不给付的情况下,只能以被抚养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之后,一方仍然不给付,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十二、支付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用的期限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原则上是到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问题十三、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尚未独立生活,还可以要求父母承担自己的生活费和学费吗?

答:如果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

1、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四、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否必须要通过人民法院?

答: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离婚的时候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那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私下自己达成一个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注明抚养权的变更以及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如果离婚的时候是经过人民法院,那么还是建议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抚养权的变更,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如果私下协议变更,以后如果发生纠纷,原则上还是要以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准。

实践中还有一些非婚生育子女的,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如果要为小孩上户口,那么则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起诉拿到裁判文书以后,相关部门才能为小孩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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