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1833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如何处理

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法律咨询:

您好,对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示应当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也就是说偿还的只能是合法债务。

相关法律知识:

没收财产的方式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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