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几个问题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1445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的伤害、疾病、死亡,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结论。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就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东莞律师事务所然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结论属于非工伤的,不能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评残,自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工伤认定既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基础,也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在此,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谁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有权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工伤认定。

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即工伤认定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是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我国工伤认定机构的层次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是一致的。对于实行全市统筹的直辖市,其工伤认定机构应是区或者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中设区的市,实行地级统筹,其工伤认定机构应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职工收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的受理机构相距甚远,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非常困难的。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个人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需要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5、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被申请人、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如用人单位申报的,提交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报的,提交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不那个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伤害的,提阿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东莞律师事务所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要认定因工死亡,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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