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侵权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1646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障机制的协调问题

问题的提出是结合司法实际中的案例。一个案例是,体育比赛,参加者自己不慎摔伤,受害人要求举办人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不予赔偿。另一个案例是,未成年学生自发玩足球,其中一个学生射门,造成守门员眼部受伤,受害人要求射门的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判决不承担责任。这些判决都是对的,但是如何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呢是不是应当考虑建立更为完善的人身保险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相配合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能够体现这样的精神呢会议认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就是要与其他的社会保障机制相结合,完全靠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并不能全部解决问题,是有局限性的。

因为侵权行为法认定侵权责任要讲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还要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得不到赔偿。现代侵权行为法应当与社会保险制度相结合,以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因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法死亡”的口号,实际上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我们不同意这个观点,因为纯粹的社会保险或者全部依靠社会福利,无法解决全部的损害赔偿问题,而且社会的导向也存在问题。例如,新西兰实行“新西兰计划”,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完全依靠社会保障制度代替侵权行为法的作用,由国家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可是实施“新西兰计划”的结果怎样呢交通事故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因为既然由国家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那么驾车人由于免除了自己的赔偿责任,从而放松了自己的责任意识,出现了更多的疏忽和事故,社会的不安全因素更多了。事实证明这个计划是不适当的,因此,现在新西兰已经放弃了这个计划。可见,国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个人的侵权责任转化为国家的责任的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现代社会,还不能忽视侵权行为法的职能作用。

在上述案例中,应当分析具体情况处理。第一,如果是自发地组织体育活动,应当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处理,不应当责令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第二,如果是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应当从促进组织者参加保险的立场出发,造成损害,有保险的按照保险赔偿,没有保险的由应当投保而没有投保的组织者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有利于将风险转移到社会,使受害人得到有效地保护。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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