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对策的建构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1623

【死刑制度】全球化时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对策的建构

就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而言,要实现废止死刑的最终目标,只需在刑法典中删除死刑刑种即可。但是考虑到中国大陆地区当下还缺乏立即全面废止死刑的文化条件,尚不具备在短期内废止死刑的必要社会基础,因而还不能立即废止死刑。[25]因此,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需要顺应死刑变革的国际趋势和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寻找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对策。

第一,在死刑立法改革方面,中国死刑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对此,一方面需要对刑法典总则第48条第1款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作进一步限定;另一方面则需要对刑法典分则中的罪名进行大幅度削减,首先要删除对某些具体犯罪所配置的设而不用、近乎于虚置的死刑。同时可以考虑分阶段逐步削减与删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尤其应考虑尽快删除多种经济犯罪的死刑,从而迈开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并为最终废止死刑创造条件。2)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可以考虑规定对哺乳婴儿的妇女、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和老年人不得适用死刑。3)努力建立和健全死刑替代措施。针对当前有期徒刑期限过短、对无期徒刑犯罪人实际关押时间仅10余年的实际情况,对废止死刑的罪名可考虑配置期限显著超过现行刑法典关于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的规定,并考虑对那些不适用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严重犯罪人限制适用减刑或者假释,甚至适用不得减刑并需执行相当期间后方能假释的终身监禁刑,为切实减少死刑适用创造必要条件。4)建立完善的死刑赦免制度,明确规定赦免的条件和程序,允许被判处死刑者申请赦免,从而有利于“弥补刑法规则的刚性不足、纠正可能发生的司法裁判错误、缓和一般认为过于严厉的刑罚、舒缓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团结的刑事政策的需要”。5)明确规定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标准,归纳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尽可能地予以列举,增强该标准的可操作性。6)完善撤销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条件,对如何处理有一般立功表现的死缓犯的问题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在死刑司法改革方面,中国死刑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随着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进展和死刑数量的不断下降,应当努力改变观念并创造条件,尽早定期公开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字,让国际社会和中国公民予以了解,以有助于强化对死刑司法的监督。2)对非暴力犯罪尽量不适用死刑或者以刑法司法解释的方式宣布停止适用死刑,使得这些死刑规定逐步成为虚置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失去适用的机会,从而在事实上废止这些犯罪的死刑。3)对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也要尽可能重视和扩大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适用,以死刑缓期执行来逐步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大部分适用,使得死刑立即执行逐步成为备而不用或者至少是备而少用的制度。4)对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尽可能制定出较为统一的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至少将不适用死刑或者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情形,明确地规定出来。5)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在减少适用死刑或者扩大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情况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尽可能严格控制减刑、假释的适用,适当延长不适用死刑的严重罪犯的羁押期限,以便与减少死刑适用的情形相协调。6)积极推进注射刑的实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死刑犯执行的痛苦,同时培育民众对死刑执行的淡化之心和善良情感,减少和弱化死刑的威慑效应。

死刑制度改革是一项宏大的系统法治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各部门及各项制度的协同进行。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发展的今天,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必须面对全球化的挑战,确立正确的改革方向和路径,同时综合运用死刑改革的立法和司法手段,制定各种改革对策,不断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逐步废止死刑。只有这样,中国的死刑制度才能顺应当前死刑变革的全球趋势和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并切实履行中国应当承担的有关死刑的国际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既要面向世界,又要立足本国国情;既要勇于探索,又要慎重选择;要学会在不断改革、借鉴中逐步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发展进步和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不太遥远的将来,中国的死刑制度一定能得以逐步限制和减少乃至最终废止,从而实现与国际社会废止死刑主流的全面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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