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1867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

1.域外考察和国内实务

韩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慰问金制度。对于生命或者身体之受害人的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以及因身体等受害的其他被害者,应参考被害人之社会地位、过失程度、生计状况及损害赔偿额等,赔偿其精神慰问金。对于名誉受到毁损的人,也会给予精神慰问金。对于身体受到伤害且未造成残疾的,一般会给予疗养期间每天2万韩元的精神慰问金。每天2万韩元是最低的精神慰问金标准,赔偿审议会或者法院往往还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等诸多因素给予更高金额的精神慰问金。违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当给予精神慰问金。对于生命遭受损害的,最多给予2000万韩元的精神慰问金。对于名誉权遭到损毁的,最多给予1000万韩元精神慰问金

台湾地区的“冤狱赔偿法”就有精神赔偿的规定:对错杀者除给予羁押赔偿外,并加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抚慰金。被羁押或者拘役执行的赔偿,每日为新台币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在“办理冤案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中规定,法院在此幅度内作出决定依据的一个因素就是“精神上痛苦”程度

在国外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种:酌定原则。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英美法系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案情,法官自由裁量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赔偿原则。通过确定与有关医疗费的一定比例而使痛苦和遭遇赔偿的数额标准化。德国的痛苦和遭遇的赔偿额是通过医疗费用的价值数额估算。秘鲁规定按受害人所必须花费的医疗费数额的半数和两倍之间来估算赔偿金数额。标准赔偿原则。确定每日赔偿标准。如丹麦法院判决每日赔偿标准为住院的25丹麦马克,不住院的为10丹麦马克。固定赔偿原则。在日本,对于慰抚金赔偿,制定各种精神损害的固定的慰抚金赔偿表格,只要查表即可确定。限额赔偿原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在最高限额下酌定具体数额。如哥伦比亚规定不得超过2000比索

在我国国家赔偿实践中,也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事例,如“蒋先福等诉桂阳县公安局非法拘传行政赔偿案”,当事人双方协商由桂阳县公安局一次性向蒋先福等三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谢静波被吐鲁番市公安局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请求给予行政赔偿案”,法院决定吐鲁番市公安局赔偿谢静波精神抚慰费2000元。吴兴旺诉江宁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省江宁县公安局赔偿吴兴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四川高院在其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中明确规定,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赔偿为500—50000元。上海高院2000年1月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2006年安徽高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得高于8万元。山东高院规定,侵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5000元-50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承报省法院复核。建高院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有学者主张,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应略高于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的标准。可规定一个幅度由法官裁量,错拘三、五天的,赔一个日平均工资;丧失劳动能力的,赔10年平均工资。最高以10年平均工资为限。[16]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中国民法学界主要形成了斟酌法、概算法、限定法、参照法、具体标准幅度法、“内定法”、定量法、中介物转换法等观点。另外,有学者通过对美国侵权法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建议立法规定一定的赔偿幅度,一是参照判例,二是采用最高限额法,即原则上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有学者认为,对于赔偿数额的无确定性与相对确定性,主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是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和区分精神损害赔偿原则。[19]有学者主张采用三种算定方法,即区分不同损害的赔偿方法、最高限额方法和酌定赔偿方法。学者提出了我国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概算规则、比照规则、参照规则和全部赔偿规则。国人大法工委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征求的意见也不统一

2.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这里的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抚慰和惩罚三项功能,其中前两项为主要功能。

包括国家赔偿法在内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坚持非财产救济为主,财产救济为辅的实施原则、数额限制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和综合考虑、区别对待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从确定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全面反映三个方面内容:法律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侵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加害人的主观方面和加害行为的客观方面,受害人的受害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判断能否起到以下三个作用:考虑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能否补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能否起到抚慰的作用。考虑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对加害人是否能够起到制裁的作用。考虑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确定的数额如果能起到这三个作用,就是一个好的赔偿数额。

笔者认为,我国在确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时,首先要理清应赔偿的精神损害项目,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就要分清在国家赔偿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相应的责任,通过此过程,可以给国家侵权人一个比较清楚的解说,使他们可以明白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而受害人也可以明确其所受保护的范围,国家侵权人和受害人可以据以判断法院依据的正确性。同时,法官也可以有一个相对比较坚实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基础,不至于过多地进行自由裁量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在正确确定精神损害数额时,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此亦作了相关规定。结合该《解释》,笔者认为,在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具体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首要因素。精神损害作用是内在的,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轻重。有些受害人遭受精神创伤后,情绪抑郁,精神恍惚,心理痛苦,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更为严重的是自觉人格受损而轻生自杀。所有这些,都应是考虑赔偿数额的因素。简而言之,就是精神损害程度深的,应当多赔;反之,则应当少赔。在审判实践中只能通过外部情况,依据一定的原则予以确认,例如对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可根据受害人生理上受损害的程度进行判断。

第二,侵权机关事后采取的弥补措施的有效程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侵权机关事后是否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及该措施的效果反映了侵权机关对待侵权的态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一定的惩戒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性,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心灵,而且也有利于侵权机关主动更正自己的错误。受害人谅解,表明受害人精神痛苦减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同的作用。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少冤案,相关责任机关迟迟不启动纠错和国家赔偿机制,给受害人受伤的心灵再次伤口上撒盐,无疑在最终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多赔。

第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具体情节。侵权机关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恶劣的,应该多赔。对于采取违法归责原则的国家侵权行为,其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应该考虑。对于采取结果归责原则的国家侵权行为,也应考虑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第四,受害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同一侵权行为,因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社会地位的不同,侵权的结果也不同。如同为脸上的无法治愈的疤痕,演员、未婚女性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较之一般人要严重得多。因此,在处理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应结合受害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特点来认定。这并不是人格不平等的表现,而是因为客观上存在损害后果的不同所致。

第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样一起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即使损害结果等因素相同,但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人们收入水平的差距往往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心理期待值不同。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酌情考虑诉讼当地的经济状况,合情合理的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当然,这一因素在最终实现国家赔偿费用国家统一支付而不是各地财政支付后将不再考虑。

在此基础上,由法官确定一个赔偿数额后,再考虑该赔偿数额是否符合上述原则、内容和作用,如果符合,就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一般而言,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侵害健康权次之,人身自由权再次之,但对于侵害人身自由权持续时间长或造成受害人妻离子散、子女失去就学机会等严重后果的,其所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高于一般情形的侵害健康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学者们提到的概算规则、比照规则、参照规则、限定法、标准定量法、全部赔偿规则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规则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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