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制度有哪些优点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1669

定期金制度有哪些优点

在定期金制度确立之前,一次性给付总额的方式在我们国家实施了多年,它是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对于中国人来说,似乎更贴近社会、贴近生活,也符合中国人的心理习惯,且与中国人的传统文化观念脉络一致,接受了几千年儒家思想洗礼的中国人在心理上更趋于内敛、内秀、内强,表现在外人面前却又是勤劳、朴实、善良。所以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中国人“怕诉”、“厌讼”的心理尤其强烈,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不论赔偿权利人,还是赔偿义务人,虽然表面上针锋相对,内心上却都希望迅速了结,故要求案件一次性了结的做法暗中迎合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只不过因为赔偿金额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双方,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客观上隔着一堵墙,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所以,一次性赔偿总额的方式在我国实行了多年,没有哪个当事人提出过怀疑或持否定态度,倒是一些法学家们认为这一制度有不尽合理之处,特别是这种制度存在严重的不公,对社会也构成潜在的威胁,所以需要对这种制度进行改良。

的确,法学家们的提法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次性给付总额的方式满足不了社会需要,也与现实生活不吻合。一次性给付赔偿总额的方式,其不足主要体现在:1、由于赔偿金是一次性给付,赔偿义务人可能因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过高导致破产或支付无能。司法实践中,一案搞垮一家人,甚至几家人的情况屡见不鲜;2、一次性给付总额是以当前的生活水平和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出来的,如果一旦遇到物价上涨特别是通货膨胀,其继续性治疗费就会因为一次性赔偿总额的贬值而使受害人陷入困境;3、受害人的利益还可能遭遇新的侵害,这种侵害在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尤其明显。在现实中,一些赔偿金被受害人的监护人挪用已司空见惯;4、容易引发当事人的多次诉讼。一次性给付总额的方式解决的毕竟是现实损害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但对受害人将来发生的损害等,因为未发生则可能导致不断地提起诉讼。

相比较而言,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损害赔偿金,却可以克服一次性支付赔偿总额所带来的不足。一可以避免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过多而破产或支付不能;二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三可以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四可以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可能得到重大不当得利;五可以避免当事人的多次诉讼。说到底,定期金制度有一次性支付赔偿总额制度所不可媲美的地方。特别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定期金较之一次性支付方式更能体现一个原则,即公平原则。公平反映着法律的价值取向,定期金则反映着这样一种取向。它既设身处地地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的履行能力等实际情况,又加大了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使赔偿权利人将来的生活更符合将来的社会。

律师推荐:倪泽仁北京倪泽仁律师138011090121993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执教,培训全国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在职高级检察官,并先后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部主任、教务处处长。2001年至2003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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