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起诉案件规定最低时限的必要性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1739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最高时限,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没有规定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停留的最低时限。从司法《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最高时限,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没有规定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停留的最低时限。从司法实践看,这一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某些案件中,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明确规定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停留的最低时限。一、问题的提出总体上说,在审查起诉环节不作最低时限规定,对绝大多数案件没有影响。而且,我们往往要求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期限,以防止超期羁押或“隐形超期羁押”。但在某些敏感案件尤其是领导批示的案件中,往往要求把“快审快诉”发挥到极限:当日受理必须次日公诉或2日内公诉,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案件当日受理当日公诉的情况。无疑,快审快诉本身并没有错,但走向极端就容易忽视并产生一定的问题了。这类案件,往往要求各环节必须在受理后次日作出批捕决定、次日提起公诉、11日开庭审理(法院开庭的法定最低时限为10日),在审查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均只有非常短暂的停留时间。从全国范围看,这种极端的“快审快诉”案件虽然占的比例不大,但绝对数是不应该忽视的。也许有人会说:法律没有规定最低时限,也没有要求必须在受理后1天或2天内起诉啊?检察机关应有充分而足够的办案时间,并根据进展情况作出起诉决定。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某些案件来说,承办人甚至检察院无法根据办案需要决定办案时间;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最低时限,那就是越快越好,慢了就是缺乏政治敏感性。可以说,在中国现有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下,如果法律没有作出“最低时限”的硬性规定,出现前述极端的“快审快诉”案件,是难以避免的。二、审查起诉案件无最低时限规定的弊端审查起诉案件无最低时限规定的弊端,集中体现在极端的“快审快诉”案件中。从司法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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