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现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1599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

建立侵害配偶权利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同时也是对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婚姻义务的履行。婚姻关系一经缔结,当事人就承担了相应的道德、法律义务,并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真履行其义务。当夫妻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使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就可请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维护丁婚姻义务的严肃性,使双方都能自觉履行婚姻义务

。第二、有利于保障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些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夫妻一方,出于避免离婚后生活陷入窘境,勉强维持着没有任何感情的婚姻关系,精神上受着巨大的痛苦、折磨。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使其消除这种顾虑,从而保障其实现离婚自由的权利。第三、有效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或重婚、姘居而导致离婚的现象日益增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违法过错行为,身心备受折磨,但却得不到法律救济,感到有苦难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使离婚无过错方得到一定的赔偿。第四、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通过责令离婚过错方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使过错方不但没有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而获益,而且对于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者的惩罚与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离婚过错行为的人而言,是一种警戒,有着预防的作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目的在于法院通过责令有过错方对其配偶造成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方的精神予以抚慰,填补损害,制裁违法行为,达到保护离婚无错方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制度的确立,使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社会正义,实现了扶善抑恶,匡扶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加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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