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审查起诉环节中的证据使用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1584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检察环节中,我们要充分运用证据,把好证据关,从而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在检察环节中对证据的使用,我认为主要要把握以下几点:1、首先要把握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定案所使用的证据都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假定、推测、想象都不能成为证据。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这种相关性,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也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案件事实的后果,如果没有相关性,就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另一方面是指某些证据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不具有这种特定形式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2、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合法地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如办理的夏某强奸案,公安机关只认定了夏某强奸受害人一次,并且是未遂,通过我们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证实夏某在受害人未满14周岁时,曾对受害人实施过性侵犯,因此我们以夏某构成强奸罪向法院起诉,后夏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如在办理朱某盗窃一案,朱某是因为涉嫌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逮捕的,朱某在逮捕后,交待了其盗窃一辆摩托车的事实,据此我们认定朱某盗窃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全面收集证据,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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