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一)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4 浏览:1845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第1条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2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3条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4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5条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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