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4 浏览:1746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5-9-18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相关阅读

相关阅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一)

简述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之附则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程序

简述行政赔偿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