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父亲赠与的房子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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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红杏出墙,让阿明恼火不已,一顿暴打后,两人的婚姻走向了尽头。

分割财产,这个现实问题很快摆在了两人面前。

一套房子,是最大的争议。

这套房,是阿明婚后,父亲赠给他的。那么,女方有权分吗

离婚后

女方要求分男方父母给的房子

阿明年近不惑,在焦作工作。

1997年,妻子小眉红杏出墙,被阿明当场捉住。

那天,小眉被打得鼻青脸肿,阿明被拘留。

事后,阿明要求离婚,法院判决支持了阿明的请求。

1999年底,小眉又将阿明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居住的房子。鉴定显示,这套房子当时值12万元。

一审开庭时,阿明解释,这套房子,是他结婚那年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证上写着他的名字,但他没出一分钱。

法庭上,小眉抛出撒手锏,一张购房缴费条,上面的名字是阿明。

阿明拿出了购房时房产局留的底单,上面是他和父亲的名字。他说,这套房子,是父母单位的房改房,折抵了父亲的工龄,属于父亲的福利。

该咋判一审、二审判决不同

一审判决支持了阿明的请求,认为这套房子属房改房,不归阿明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眉无权分割。同时,法官认为,小眉离婚两年之后再提分割房产,已超过诉讼时效。

小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变了一审判决,认为房产证和缴费条都是阿明的名字,可以推定该笔房款是阿明所缴。

同时,作为第三人,阿明的父亲明确表示将该房赠与阿明。那么,这套房子属阿明无疑。

法院最终判决,小眉有权分房,但应扣除阿明父亲的工龄折算赠与的4万元,其余折价8万元平均分配。

小眉仍然不服,提出申诉,认为她有权分割全部房产,包括阿明受赠的那部分,因为房产证上,是阿明的名字。

阿明的父亲则强调,房子是赠与儿子一个人的,小眉无权分割。正因为如此,房产证上的名字只有阿明,而没有小眉。

昨日,阿明收到了省高院的申诉通知书。

律师说法

赠与一方的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的王继平律师说:

现实中,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子,一般都会在房产证上直接写成子女的名字。一旦有纠纷,往往难以证明出资人身份。没有证据,法院推定是子女出资购买,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那么,父母赠与一方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本案中,阿明父子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其他文字资料证明,阿明受赠父亲工龄折算的那部分财产,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这个常见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上海高院的询问时予以明确:“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也就是说,虽然认定房子是阿明的,但阿明受赠于父亲的这部分房产,不应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小眉也就对此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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